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 在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 分别取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八)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敬师长,遵守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有关事宜, 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也可通过学生代表大会、 学生会、 党团组织等维护自身权益。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学生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
(一)教师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任教师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教职员工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自己认为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应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受理教职工申诉有关事宜, 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逐步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切实保障和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四条 学校可聘请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他们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学校教职员工相应的权利,履行学校教职员工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学校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