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5 年。
学校党委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
学校党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每月举行一次,根据需要或遇重大、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党委全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 2/3 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 2/3 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审定,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 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监督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 长
第二十条 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 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 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政办、监察部门和工会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